2013年5月12日星期日

在車上裝衛星定位追蹤器查外遇 不算妨害秘密



高雄市林姓婦人委托征信社調查丈夫外遇,徵信器材在丈夫轎車裝衛星定位追蹤器,涉追蹤器妨害秘密,高雄地院判她拘役50天,上訴後高雄高分院法官認為她並非“無故”侵犯隱私,改判她無罪定讞。

判決書指出,林姓婦人(36歲)以25萬元新台幣委托當時任職征信社的楊姓男子(法院通衛星追蹤器緝中)調查丈夫外遇。林依楊指示申辦3組電信門號後,將各門號SIM卡交給楊,楊裝入一個具有GPS衛星定位追蹤功能追蹤器,一天夜裡在中山大學停車場,將追蹤器裝置在林女丈夫使用的轎車駕駛座底下,用以追蹤丈夫行動。丈夫發現後提出妨害秘密告訴。

林女辯稱她有告訴征信社,不可以做違法的事情,征信社只說GPS可以讓她知道車子的去向,並沒有告知另有監聽、錄音的功能。

反偷拍審法官認為,以GPS衛星定位追蹤器裝設在他人車上,是對他人生活進行全面性而無限制的監控,嚴重妨害他人的自由。

二審法官則表監視系統示,林女為調查丈夫外遇,本於“去除婚姻純潔之疑慮”或“證實他方有違反婚sony數位相機姻純潔義務事實”的動機,並考量其手段的必要性與急迫性,應非“無故”妨害丈夫的秘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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